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渔业)主管部门:
现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持疏近用远,持续优化养殖用海布局
严格控制近海新增养殖项目用海审批。除现有围海养殖项目补办用海手续外,暂停新增围海养殖项目用海审批。除牡蛎礁和人工藻(草)礁外,在低潮时水深6米以内的近岸海域,暂停新增人工投礁式海洋牧场项目用海审批。在10米等深线以浅的近岸海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网箱养殖用海,确需新增审批的,必须在近岸网箱养殖用海总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审慎论证、严格把关,避免造成海洋生态系统与环境受损。
合理疏退近海养殖用海。各地要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稳妥有序、维护稳定的原则,以2021年养殖用海调查成果为基础,逐步清退不符合“两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养殖证,下同)核发条件的现有养殖用海,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外没有核发“两证”且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等,下同)的现有养殖用海的清退任务,2027年底前完成对没有核发“两证”养殖用海逐步有序退出,全面规范养殖用海管理秩序。已核发“两证”但不符合相关管控政策的,批准时间到期后不再续期。
加快推进深远海养殖。各地要以海洋产业园(海洋牧场类)为抓手,全力做好现代化海洋牧场用海服务支撑,重点发展抗风浪强的新型桁架类网箱、新型重力式深水网箱,探索建设大型养殖工船,确保在省现代化海洋牧场发展总体规划出台后半年内,完成现代化海洋牧场未来五年发展所需的规划用海前期手续。
二、坚持依法稳妥,全面规范现有养殖用海管理
各地要以2021年养殖用海调查成果为基础,对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类型为海域使用权)和养殖证(以下简称“两证”)的现有养殖用海,逐宗分析生态保护红线及相关空间规划符合性等情况,符合核发“两证”条件的,按照《通知》要求积极推进“两证”核发工作,原则上到2025年底实现“两证”应发尽发。对养殖活动相对集中的现有养殖用海区域,应组织开展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切实提高“两证”核发效率。对大型海藻、贝类等近岸生态物种,在稳定现有增养殖面积、合理优化增养殖布局基础上,开展“两证”核发工作。
三、坚持生态优先,不断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改善
各地要加快近岸传统渔排升级改造,推广应用绿色环保新材料、新装备。推动近海养殖提档升级,鼓励发展多营养层级综合养殖,广泛开展陆海接力、精准高效养殖等生态养殖创建与示范,探索建立海域生态养殖容量评估制度,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在围海养殖用海区内,新建扩建养殖生产必需的污水处理、简易养殖大棚、池塘护坡等配套设施前,应向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四、坚持便民利民,加快建立养殖用海审批联动机制
各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养殖用海审批联动机制,理顺“两证”核发流程,强化信息共享,推行并联审批,提高办证效率,并确保“两证”记载信息基本一致。已统一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地区,应实行“两证”申请同步受理,“两证”同步核发,方便养殖用海企业和群众申请办证。市、县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和农业农村(渔业)部门可在养殖用海面积较大的乡镇设立联合办证点,集中开展“两证”核发工作。各地养殖用海审批联动机制建设情况请于7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
五、坚持协作配合,努力形成养殖用海监管合力
各地要落实属地监管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养殖用海监管协作机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养殖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生产的监督管理,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养殖用海的执法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密切配合、同向发力,共同维护好我省养殖用海管理秩序。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