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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枫叶飘零
留言日期:
2024-05-06
主题:
采矿许可证载明可采矿种为亚矿种时,开采了同矿种的其他亚矿种是否属于超矿种开采?是否违反刑法
内容:
若采矿许可证载明可采矿种为亚矿种,如为熔剂用灰岩(石灰岩矿种之亚矿种)时,若当事人在采矿许可证可采范围同时开采了同一矿种中的其他亚矿种(例如为建筑石料用灰岩,假设不存在共伴生矿)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构成非法采矿?是否构成超矿种采矿?若违法,是仅违反行政法吗?还是同时也违反刑法关于超矿种开采的规定?实务中,这种情况会转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处理吗?还是缴纳资源税费、行政罚款即可?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5-06
答复时间:
2024-05-07
答复单位: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答复内容:
已于2024年5月7日回复咨询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二条,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矿种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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